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鼎国际工某某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9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住所地:**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胡立俭,系该公司总经理。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晶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利息9871元(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止)、案件受理费514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77.14元,共计258591.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鼎国际工****任公司银行存款25859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