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赫力电梯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622执异11号 异议人:***,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源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赫力电梯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 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80-2号3**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自来水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赫力电梯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制作的(2021)黑0622执恢53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冻结申请执行人**在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13.5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审查。***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