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恒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1456号 原告:济宁恒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济宁恒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与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3 400元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2倍为计算标准,2020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630KVA箱式变电站6台、一进四出带计量环网柜1台、一进三出环网柜1台,货物总价款为762 000.00元。双方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与验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全部货物发送到被告指定地点,但被告收货验收并安装使用后,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今日,仅支付货款228 600.00元,余款533 400.00元一直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电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欠款本金的金额均认可。违约***可以酌情减少。目前公司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日,国电公司(甲方,买方)与恒源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630KVA箱式变电站6台,总价576 000元、一进四出带计量环网柜1台,总价118 000元、一进三出环网柜1台,总价68 000元,合计(含税):762 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产,发货前付款30%发货款,货到送电验收支付60%,质保金10%一年。交货日期及地点:生产完毕后于2019年7月7日前到3台箱变、1套1进4出待计量环网柜。剩余1台一进三出环网柜3台箱变9号到货。甲方应在货到三日内进行验收。甲方无故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7月8日,国电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至恒源公司228 600元,用途:货款。 庭审中,恒源公司称其依约交付全部货物。2020年3月31日,恒源公司向国电公司回复《往来及交易询证函》:截止2019年12月31日,国电公司(本公司)欠恒源公司(贵公司)533 400元,备注:应付账款。交易期间:2019年度,本公司本期采购额:762 000,备注:含税(已开票)。恒源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回复: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未收到该笔款项533 400元。并**予以确认。 庭审中,国电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对恒源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往来及交易询证函》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希望调整违约金标准。 本院认为,恒源公司与国电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恒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国电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国电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现就恒源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533 400元,国电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就其主张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支付货款时间及质保期间、违约金标准均有明确约定,本院根据双方约定给付期限、违约金标准及双方履约情况,调整支持国电公司给付恒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第一部分,以457 200元中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76 200元中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恒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欠付货款533 4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第一部分,以457 200元中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以76 200元中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济宁恒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元,由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默然 书  记  员   贯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