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4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万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岗,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甘肃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刑岗、李钢、被上诉人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红雅
代理审判员  魏晓忠
代理审判员  李作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