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天新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02财保378号
申请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矫某,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威天新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95000元或等同于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PZPP1962010047000000012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威天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及财产在1095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庆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德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