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522民初316号
原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9元,减半收取4549.5元,由原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平
人民陪审员 贾彩霞
人民陪审员 张燕妮
法官 助理 王晋娟
书 记 员 王晋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