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4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柘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苏0282财保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江柘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现中建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柘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的查封(含江柘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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