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宜兴中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35号
申请人:宜兴中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HQ9H94,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1238号。
法定代表人:丁海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妤,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2453061K,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中宇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1325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32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33元,由中宇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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