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808号
申请人:江苏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55700C。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2453061K。
法定代表人:王开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50000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江苏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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