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2806号
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新华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鲁班路支行账户或者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市支行账户内资金2270715.40元予以保全,同时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在其他银行或其名下的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账户内同等资金提供担保(保险单号208700485202200010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鲁班路支行账户(4455********)或被申请人**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内资金2270715.40元。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