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9324号
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9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9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5元,由申请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