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9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承揽工作不涉及工程建设,仅负责按照上诉人要求安装设备、管道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以下简称“系争合同”)第1.6条约定:被上诉人负责完成设备管道、电气、仪表、采暖通风等安装工作,实际施工范围不涉及工程建设,安装工作不要求被上诉人具有相关资质,工作性质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定义,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二、依据系争合同内约定的1%税率,结合税务机关对建安发票税率的相关规定,亦可确认本案所涉合同并非建筑安装工程,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应属有效。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河南政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且案涉合同从名称、工程承包方式和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等多方面考察,均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原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管辖权并无不当,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大连市西岗区,故原审法院裁定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伸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