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924号 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71号9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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