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65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