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659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江柘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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