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云浮市豪富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5302民初1809号之二
原告云浮市豪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浮市豪富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豪富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豪富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8元,合计345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豪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石英
书记员  黄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