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悦途房车有限公司、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2293号
原告:威海悦途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石家泊村南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94Q08P4H。
法定代表人:高振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27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7371894C。
法定代表人:单璇。
被告: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青岛中路66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EYN4257。
法定代表人:刘璐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悦途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悦途公司)与被告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康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悦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悦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公司连带支付其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重庆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阳光壹佰公司)开具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102653000232202101258312569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是2022年1月24日,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西南公司)作为保证人,上海梓羚公司作为收款人。后票据依次背书给了苏州佳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佳奥公司)、威海康达公司、威海悦途公司。威海悦途公司合法获得了涉案票据,票据到期后依法要求兑付后被拒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威海康达公司、上海梓羚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5日,重庆阳光壹佰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了一张票据号码为2102653000232202101258312569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信息为:收票人上海梓羚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为2021年1月25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24日;承兑人为重庆阳光壹佰公司;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保证人为融创西南公司。后该商业汇票被依次背书给了苏州佳奥公司、相城区黄埭镇亿天霖五金商行、威海康达公司、威海悦途公司。2022年1月24日,威海悦途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后威海悦途公司又多次提示付款被拒。现案涉汇票的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本院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威海悦途公司持有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真实完整、背书连续,威海悦途公司系案涉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其有权在提示付款被拒后向其前手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故对威海悦途公司要求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又,我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根据《【2019】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威海悦途公司有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另,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系威海悦途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且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威海悦途公司之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海梓羚公司、威海康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威海悦途房产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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