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263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桥商贸城B区一层东2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HTD2XY)
法定代表人:蔡金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727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7371894C)
法定代表人:单璇。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5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梓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