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范立伍、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6168号
原告:范立伍,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中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14029361
法定代表人:王丽平
被告:河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南阳卷烟厂,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4号。
原告范立伍与被告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南阳卷烟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范立伍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范立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立伍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00元,由范立伍负担。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