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某某与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3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翟**,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包钢研究院)、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化公司)、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没有终止,2013年9月,***年满60周岁后仍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有义务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双方之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发放工资,双方当事人已不存在上述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劳动关系确已终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生效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武伟煜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