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与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2民初1111号

原告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被告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