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与滨河大街交汇处今日印刷厂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吉奈道24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上诉人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
钢勘察测绘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内0502民初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中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或需要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票据纠纷,上诉人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的集中管辖的范围。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