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星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异105号 申请人:内蒙古星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以下简称包钢勘察测绘院)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绕城公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48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星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泽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泽劳务公司称,包钢勘察测绘院承包绕城公路公司修建二环路施工工程,其中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星泽劳务公司,绕城公路公司应付给包钢勘察测绘院工程款项415.02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具体施工单位星泽劳务公司。 本院查明,包钢勘察测绘院与绕城公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内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为:绕城公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包钢勘察测绘院工程款415.0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绕城公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1日,包钢勘察测绘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内0105执348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绕城公路公司的存款730444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价值财产。 另查明,包钢勘察测绘院与星泽劳务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包钢勘察测绘院就绕城公路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415.02万元及利息,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内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星泽劳务公司。2019年9月26日,包钢勘察测绘院向绕城公路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绕城公路公司所欠包钢勘察测绘院工程款415.02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9月9日起将该款项支付给星泽劳务公司。同日,包钢勘察测绘院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以书面方式通知了绕城公路公司,绕城公路公司综合部部长***代为签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内010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包钢勘察测绘院作为被执行人绕城公路公司的债权人,与星泽劳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包钢勘察测绘院书面认可绕城公路公司名下的债务依法转让给星泽劳务公司,星泽劳务公司也自愿接受该债权。双方的债权转让以书面方式通知了绕城公路公司。现星泽劳务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内蒙古星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为(2018)内0105执348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