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5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阿吉奈道。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诉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105执3485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