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某某与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18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吉奈道。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民终2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裁定再审本案。(一)***1955年5月18日出生,1976年12月参加工作,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05年5月19日,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于2006年5月1日为***办理退休、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违法。(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与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之间的纠纷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错误。(三)更改退休时间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更改***的退休时间,不影响***原审诉讼请求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的再审申请及原审中的诉求,***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变更已核定的退休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对***的社保档案办理和保管,应由相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作为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权限或职能。另外,对已核定退休时间的更改,直接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额的认定与发放,应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所需资料,进行审核、办理,故原审认定对退休时间的更改应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行为,***与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