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民初81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76785203G
法定代表人:贾智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晓武。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