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木材区1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婷,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8月11日,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元、保全费1136元,由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