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木材区1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婷,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川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8月11日,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元、保全费1136元,由原告甘肃耀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