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576号
原告: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法定代表人:贺中银,院长。
被告: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凯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