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702号
原告:***卓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春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郭勇军,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勇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卓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卓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2014元。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