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5民初8409号 申请人: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营区顺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内蒙古援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甲72号园艺新家园102#商业楼101#房、201#房、301#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3118763901444498798,对保险金额300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雨林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任珂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