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

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10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868121X3。
法定代表人:艾华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睿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1幢1单元9层1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92322X。
法定代表人:张艳茹,该公司董事长。
睿能太宇(沈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睿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91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455498.4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曹卫华来院报告财产,并表示2018年10月12日支付货款500000元,10月15日支付140099.8元,11月7日支付43000元,尚欠货款45498.4元。正在与申请人沟通协商解决。后本院多次与双方联系,被执行人多次表示与申请人抵账,但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未继续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辽0191执1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海斌
执行员  张名夏
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