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7620号
原告: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睿能华恒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