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怡境花卉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怡境花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06民初1240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怡境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成都怡境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怡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大约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工资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支付。2017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成都市蜀兴西路34号门前路段的茶店子绿化项目工程中做绿化维护工作时,在修剪路边树丫时不慎摔伤,导致原告头部、颈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原告当即被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病情严重于2017年12月26日转往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好转后于2018年1月19日出院回家休养。在此期间,原告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在受伤时年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怡境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六十周岁,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有当事人的陈述,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的工资发放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于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本案中,原告在入职被告处时即已经年满6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