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卢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佳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金旺村玉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森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月12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佳森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市回龙铺镇金玉工业园的房产,但因湖南佳森食品有限公司正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故本院暂未处置该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107986.2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支付。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07986.2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 曦
审 判 员 谢寅斌
审 判 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