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与被告***、郴州市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贵于2019年12月24日以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