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冠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与大连冠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2337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16934968D。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行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男,银行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冠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路1A-4号13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64402324W。 法定代表人:陈兴焰。 被告:**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黄海西四路国际商务大厦31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980157。 法定代表人:徐炯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陈兴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大连冠恒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陈兴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