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

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0民初236号
原告: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铜冶镇南铜冶村。
法定代表人:焦攀。
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三木照明公司)与石家庄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房地产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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