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

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1296号
原告: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诚信路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邯郸市三木照明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及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