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执异488号
在本院执行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与河北凯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发展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55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华普公司与凯隆公司、冀东发展公司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有最终裁决结果;且目前亦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处有到期债权,故执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作出(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55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冀东发展公司继续协助冻结凯隆公司在其处的到期债权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对此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华普公司与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曹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判令凯隆公司向华普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42127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曹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将冀东发展公司应付凯隆公司工程款冻结贰佰万元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凯隆公司未清偿债务,华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019年11月13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冀东发展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华普公司履行对凯隆公司到期债务2096115.27元。冀东发展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冀02执异82号执行裁定,对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进行审查并不得强制执行。2021年1月22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执行裁定、(2016)冀02执155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要求冀东发展公司继续协助冻结凯隆公司在其处的到期债权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121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9日。异议人冀东发展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即本案。 另查,华普公司就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处的债权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案号(2021)冀0209民初611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撤销本院(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55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樊绫钰 审 判 员  王 楠
法官助理  程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