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唐山曹妃甸区众拓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执异490号
在本院执行唐山曹妃甸区广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奕公司)与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发展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广奕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处有已到期债权情况,且关于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与凯隆公司、冀东发展公司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有最终裁决结果,故执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作出(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继续冻结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的到期债权壹佰万元(1000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对此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广奕公司与凯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9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判令凯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奕公司支付货款3067983.9元,并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欠款金额306798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凯隆公司未清偿债务,2021年1月22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年1月29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要求冀东发展公司继续协助冻结凯隆公司在其处的到期债权壹佰万元(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121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9日。异议人冀东发展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即本案。 另查,在他案中,凯隆公司的债权人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就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处的债权已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案号(2021)冀0209民初611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撤销本院(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785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樊绫钰 审 判 员  王 楠
法官助理  程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