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凯隆分公司、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3民终673号
上诉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凯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顶效开发区豪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万年、赵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凯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凯隆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凯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上诉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凯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慧兰 审 判 员 刘金洲 审 判 员 曾婷婷
法官助理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