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民初109之1号******
申请人: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涿鹿县涿鹿镇玉泉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涿鹿县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涿鹿县涿鹿镇人民北街建设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市涿鹿县。******
被申请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司各庄镇正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焕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桥东区。******
申请人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涿鹿县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涿鹿县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在价值35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的位于涿鹿县“合符小区”45套共计6163.32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涿鹿县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人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景献******
审判员*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