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601民初1940号之二
原告: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大石洞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大石洞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普阳东路盘龙河畔小区6栋C座。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总经理。
被告:段江川,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江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计3345元,由文山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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