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7民初10631号
原告:广西诚鹭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宁村峙坡8队1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4628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梁子社区开化中路盛阳花园1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80442545Y。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
被告:**,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广西诚鹭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诚鹭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诚鹭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诚鹭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