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被告:***,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县人,现住马关县。
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080442545Y,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普阳东路盘龙河畔小区6栋C座。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