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盛阳花园1幢9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系该公司执行股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川132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七花支行账户为:2407××××785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盘龙支行账户为:5305××××0639)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小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