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6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盛阳花园1幢9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系该公司执行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小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