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6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盛阳花园1幢9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系该公司执行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小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