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7998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398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3051486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告**明诉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黄公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