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1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初,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23985),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巨业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