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8733号
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1幢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459833。
法定代表人:蒋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明,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平路11号东衡槟城5号楼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8515M。
法定代表人:曹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汤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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