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春。
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祝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21)川0793民初37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成都中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理